•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其他考试
  • 税务师证书管理
  •   前世死因分析测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民间和自律的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 本会的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国家和社会利益,纳税人和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会员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和; (六)对本会给予的提出;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本会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为全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 全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前身为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是经中华人民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一级组织,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民间自律管理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英文缩写为CCTAA。协会与多个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并于2004年11月加入亚洲一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成为其正式会员。

      经中央组织部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决定,2013年8月22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成立。2014年。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正确实施,遵守职业,认真履行义务,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及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014年,制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4年2017年)》。明确行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

      把注册税务师行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中介行业。

      至2014年底,全行业有从业人员10万余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4万多人;税务师事务所5400多家;行业经营收入140多亿元。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伴随着我国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历了试点初创、脱钩改制和规范发展等阶段,已经成为一个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涉税专业化服务行业,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2年9月,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为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试行办法》,规范行为,设定了人的业务范围。行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1996年,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人发[1996]116号),确立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实现了从向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转变。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2000年底,税务师事务所在人、财、物上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约束、发展的的现代专业服务行业形成。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明确提出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

      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明确了注册税务师涉税代理和经济鉴证类业务范围,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后又颁发了十一五、十二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行业发展总体目标、具体措施等,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财经大学举行“税务同心助学金”捐赠仪式(图文)

      京ICP备14043317号 海淀网站备案号:1101084851号 版权所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地址:市海淀区阜成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邮编:100142 技术支持:中税协信息工作部